莊創作《走佬一百次》時譏諷胡為落咒契弟。對此胡並不認同。現胡有意向滑大四方營營火會以誹謗(Defamation)為由申請禁制令﹐阻止莊繼續對他發表誹謗性言論。胡浩天能否成功以誹謗罪名控告莊奕行呢﹖
根據加拿大永久誹謗及短暫誹謗法--安省修正(Libel and Slander Act R.S.O. 1990, CHAPTER L.12)﹐二十三條公允評論(Fair comment)中標明﹕
若有關言詞為部份事實及部份意見(partly of allegations of fact and partly of expression of opinion)﹐而該意見是建基於事實( having regard to such of the facts )的話﹐被告只要證實該事實為真確﹐則『公允評論』便可作為免責辯護﹐不會因為所有言詞並非全部確實而使辯護不成立。
對於『落咒契弟』的解釋﹕
首先﹐『咒』字在此處有咒詛的廣義。《康熙字典》引《廣韻》﹕咒﹐詛也。『詛』字﹐有祈求鬼神來嫁禍之意﹐引自《左傳昭公二十年》﹕『民人病苦﹐夫婦皆詛』及『詛亦有損』。
在此﹐要釐清的是﹕原告人胡氏是否落咒﹖也就是說﹐他是否有用鬼神或超自然力量陷害他人﹖
眾所周知﹐胡氏和陳公在日本旅遊時﹐曾共同在某寺廟中寫下祈文﹐有相為證﹐內容為使黃氏永坐莊氏下家。胡氏辯稱『本意是為莊祈福』﹐但觀看以下方營文獻﹕
1)胡氏的《零五年三月十九日竹戰報告》﹕竟然不幸應驗了歌中「龜北我東」之惨况。
2)同為胡氏的《慘得過我》﹕慘不過﹐……﹐握著南牌﹐無言對﹐看着龜仔手中﹐又是東。
3)作者同上的《扣牌一百次》﹕下家玩到 tum tum 轉﹐……﹐惡意整人一於扣死你。
4)陳氏的《開學禮》﹕若將來不幸做著奕賊之下家。
5)黃氏的《零五年一月十五日竹戰報告》﹕我最厭惡上家獎﹐……﹐是莊大少在沒競爭對手下輕易奪得。
以及一眾鮮在博上寫文的營友談話中﹐可以清楚判斷﹕
在莊氏(龜)下家﹐是『慘』﹑『被整死』﹑『被玩到氹氹轉』﹑『不幸』﹑『厭惡』的﹐就是胡氏自己也這麼認為。所以﹐可以肯定一點﹕
在龜下家是不幸的﹐是災禍來的﹐其廣泛程度已足夠成為四方營的大眾共識﹐最重要的﹐是胡氏自己亦知道。
再回頭看胡氏所寫的文詞﹕『黃氏永坐莊氏下家』﹐從胡氏三篇文章可看出﹐胡氏是在清楚明白『使某人為莊氏下家』等如『使人受害』的情況下﹐寫下那些文句。換言之﹐胡氏在考慮到他的行為將會構成陷害黃氏的情形下﹐依然有意圖地特意寫下黃氏姓名﹐以作巫祝。
故此﹐可以斷言﹐使黃氏受害是『黃氏永坐莊氏下家』的直接意思(direct meaning)﹐所謂『本意是為莊祈福』﹐最多亦只能屬不明確附帶後果(indirect consequence)﹐不能推翻及否定當中包含的直接意思﹐也就是不能用此作為辯護。
附帶﹕若胡氏之文詞為『莊氏永不在黃氏下家』﹐則『本意是為莊祈福』才有機會成立。
從上面提出的所有論點可知道﹐胡氏的確有祈求鬼神--他在日本寺廟寫下言詞﹐的確有嫁禍之意--他在知情下用詛術欲使黃氏受苦。附合『落咒』的意思。
另外﹐咒字﹐古寫作『呪』﹐根據《集韻》﹐通『祝』字。《說文解字義證》的桂馥亦說﹕俗作『祝』﹐晉朝《太公望碑》有『巫祝』作『巫咒』﹐《書經》亦說﹕厥口詛祝。而『祝』﹐根據《尚書正義》說﹕以言告神為之祝。
所以現在要釐清的是﹕原告人胡氏是否有言語轉告鬼神﹖
胡氏的確有尋找鬼神--他前往日本寺廟﹐之間有言詞交談--他在專門用作鬼神溝通木牌寫上文詞﹐所以胡氏的所作所為﹐仍然附合『落咒』的偏義。
總括而言﹐無論就是正義還是偏義而言﹐用『落咒』兩字來聯繫原告人胡氏﹐是一個客觀事實。
然後﹐根據廣東俗語﹐『契弟』的非親人解釋﹐有不正當﹑不值嘉許﹑該受輕視的意思﹐而在一般正常人的見識中﹐在牌局『落咒』陷害他人(見『咒』的正義)﹐正正是一種不正當﹑不值嘉許﹑該受輕視的打牌行為。
莊氏在用『契弟』兩字時﹐是作為因應『落咒』的人而作出的人品評價﹐是建基於『胡氏落咒』這個事實的合理聯想﹐附合『公允評論』的條件﹐所以『落咒契弟』並沒有構成誹謗﹐而是一個有事實理據的合理描寫。
因此﹐原告人胡氏對莊氏的指控並不成立﹐莊氏說胡氏是『落咒契弟』不是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