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目推介﹕看Blog學商管-法律學
今集看Blog學商管之法律篇將以百發百眾形式刊出﹐務求增加各位對法律之認識。
「俾龜誅定﹐輸到無得剩﹗」
歡迎大家收看《看Blog學商管之法律篇》。本集內容主要圍繞討論侵權法(Tort)。而兩個案例均為熱門營中話題。希望各位擁躍投票發言。
***************案例一***************
莊奕行在《滑大四方營營火會記錄中》不斷攻擊胡浩天及李浩鍵﹐作品包括﹕《聽﹗添鍵倆應該唱》及《走佬一百次》等。以胡為例﹐莊創作《走佬一百次》時譏諷胡為落咒契弟。對此胡並不認同。胡的本意是為莊祈福﹐好使莊不用再受黃德信扣牌的煎熬。現胡有意向滑大四方營營火會以誹謗(Defamation)為由申請禁制令﹐阻止莊繼續對他發表誹謗性言論。
胡浩天能否成功以誹謗罪名控告莊奕行呢﹖請各位選擇答案。
藍色﹕莊奕行犯上民事誹謗罪﹐必須向胡浩天作出賠償。
綠色﹕莊奕行並沒犯上民事誹謗。
Club Blog顯示有四位讀者投票﹕
讀者一﹕天胡
如果還有天理的話,應該判莊弈行敗訴。
讀者二﹕仙奴
Haha... I haven't decided but here's a good site for reference: http://www.duhaime.org/Tort/ca-defam.aspx
讀者三﹕來自遠方的無名氏
空穴來風,未必無因。基於疑點利益龜於被告,答案應是綠色。 (資料由 green party 的核心人物提供)
讀者四﹕黃大仙
莊氏在用『契弟』兩字時﹐是作為因應『落咒』的人而作出的人品評價﹐是建基於『胡氏落咒』這個事實的合理聯想﹐附合『公允評論』的條件﹐所以『落咒契弟』並沒有構成誹謗﹐而是一個有事實理據的合理描寫。因此﹐原告人胡氏對莊氏的指控並不成立﹐莊氏說胡氏是『落咒契弟』不是誹謗。(詳文請參閱《自我增值﹕莊龜稱胡添為『落咒契弟』是否誹謗﹖》 )
究竟莊奕行是否犯上民事誹謗罪﹖現在由滑大四方營憲法起草委員陳顧問解說﹕
姑且勿論胡添是否『落咒契弟』﹐我們可以從另一角度去看整件事情。在這案件中與訟人(Defendant)是莊奕行一頭龜。原訴人(Plantiff)胡添不可能指控一頭「寵」物誹謗。若胡添能證明莊龜對他的言論攻擊造成人身傷害(Personal Injury)﹐或可基於以下三點可向莊物主作出疏忽(Negligence)的指控。
第一﹕謹慎的責任(Duty of Care)
莊物主在可遇見的情況(Forseeable Situation)有責任阻止莊龜寫Blog。
第二﹕違反適當責任之標準(Breach of Required Standard of Care)
莊物主沒對莊龜作出適當的看管﹐並容許莊龜作出人身攻擊。
第三﹕因而引致傷害(Causation of Damage)
胡添可在此加鹽加醋﹐敘述莊龜所作出人身攻擊如可影響他的平常性工作表現。
但誰是莊物主﹖李會長﹖黃大仙﹖又或是四方營﹖即使找到了莊物主﹐要推翻胡添的指控亦不難。根據普通法(Common Law)﹐只要能證明以下兩點的存在﹐胡添的指控便不成立。
第一﹕原訴人的品格(Plaintiff's Conduct)
莊物主有極可能找到指證胡添人格低劣的人士。
第二﹕未能自我減少傷害(Failure to Mitigate)
胡添在案發後並沒有將事件淡化的意欲﹐反而他更有攻擊莊龜之念頭。
最重要的一點是案發地點。滑大四方營營火會記錄是滑鐵盧大學四方營所認定相談及辯論會務的地方。跟滑鐵盧大學四方營幹部會議及麻雀檯上一樣﹐在普通法中各位有絕對的豁免權(Absolute Privilege)。這豁免權的目的是使營友能在合法的地點暢所欲言﹐免受誹謗的指控。基於以上各點﹐胡添指控莊龜誹謗並不成立。
案例二將於明年推出﹐敬請留意收看。
「俾龜誅定﹐輸到無得剩﹗」
歡迎大家收看《看Blog學商管之法律篇》。本集內容主要圍繞討論侵權法(Tort)。而兩個案例均為熱門營中話題。希望各位擁躍投票發言。
***************案例一***************
莊奕行在《滑大四方營營火會記錄中》不斷攻擊胡浩天及李浩鍵﹐作品包括﹕《聽﹗添鍵倆應該唱》及《走佬一百次》等。以胡為例﹐莊創作《走佬一百次》時譏諷胡為落咒契弟。對此胡並不認同。胡的本意是為莊祈福﹐好使莊不用再受黃德信扣牌的煎熬。現胡有意向滑大四方營營火會以誹謗(Defamation)為由申請禁制令﹐阻止莊繼續對他發表誹謗性言論。
胡浩天能否成功以誹謗罪名控告莊奕行呢﹖請各位選擇答案。
藍色﹕莊奕行犯上民事誹謗罪﹐必須向胡浩天作出賠償。
綠色﹕莊奕行並沒犯上民事誹謗。
Club Blog顯示有四位讀者投票﹕
讀者一﹕天胡
如果還有天理的話,應該判莊弈行敗訴。
讀者二﹕仙奴
Haha... I haven't decided but here's a good site for reference: http://www.duhaime.org/Tort/ca-defam.aspx
讀者三﹕來自遠方的無名氏
空穴來風,未必無因。基於疑點利益龜於被告,答案應是綠色。 (資料由 green party 的核心人物提供)
讀者四﹕黃大仙
莊氏在用『契弟』兩字時﹐是作為因應『落咒』的人而作出的人品評價﹐是建基於『胡氏落咒』這個事實的合理聯想﹐附合『公允評論』的條件﹐所以『落咒契弟』並沒有構成誹謗﹐而是一個有事實理據的合理描寫。因此﹐原告人胡氏對莊氏的指控並不成立﹐莊氏說胡氏是『落咒契弟』不是誹謗。(詳文請參閱《自我增值﹕莊龜稱胡添為『落咒契弟』是否誹謗﹖》 )
究竟莊奕行是否犯上民事誹謗罪﹖現在由滑大四方營憲法起草委員陳顧問解說﹕
姑且勿論胡添是否『落咒契弟』﹐我們可以從另一角度去看整件事情。在這案件中與訟人(Defendant)是莊奕行一頭龜。原訴人(Plantiff)胡添不可能指控一頭「寵」物誹謗。若胡添能證明莊龜對他的言論攻擊造成人身傷害(Personal Injury)﹐或可基於以下三點可向莊物主作出疏忽(Negligence)的指控。
第一﹕謹慎的責任(Duty of Care)
莊物主在可遇見的情況(Forseeable Situation)有責任阻止莊龜寫Blog。
第二﹕違反適當責任之標準(Breach of Required Standard of Care)
莊物主沒對莊龜作出適當的看管﹐並容許莊龜作出人身攻擊。
第三﹕因而引致傷害(Causation of Damage)
胡添可在此加鹽加醋﹐敘述莊龜所作出人身攻擊如可影響他的平常性工作表現。
但誰是莊物主﹖李會長﹖黃大仙﹖又或是四方營﹖即使找到了莊物主﹐要推翻胡添的指控亦不難。根據普通法(Common Law)﹐只要能證明以下兩點的存在﹐胡添的指控便不成立。
第一﹕原訴人的品格(Plaintiff's Conduct)
莊物主有極可能找到指證胡添人格低劣的人士。
第二﹕未能自我減少傷害(Failure to Mitigate)
胡添在案發後並沒有將事件淡化的意欲﹐反而他更有攻擊莊龜之念頭。
最重要的一點是案發地點。滑大四方營營火會記錄是滑鐵盧大學四方營所認定相談及辯論會務的地方。跟滑鐵盧大學四方營幹部會議及麻雀檯上一樣﹐在普通法中各位有絕對的豁免權(Absolute Privilege)。這豁免權的目的是使營友能在合法的地點暢所欲言﹐免受誹謗的指控。基於以上各點﹐胡添指控莊龜誹謗並不成立。
案例二將於明年推出﹐敬請留意收看。


1 Comments:
the green colour is hard to see
By
黃大仙, at 12:55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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